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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1   来源:房产局  作者:  编辑: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审计、物价、监察、民政、地税、工商、国资、信访、公安、城管、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业务工作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管理,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该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属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属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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