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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1   来源:房产局  作者:  编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

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房屋征收申请书;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会签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签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会签意见;

()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市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意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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