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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条例引热议 校园体育设施到底应不应该开放?
发布时间:2017-01-1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北京青年报记者  编辑: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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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操场入口处的门禁 摄影/本报记者 彭小菲

  按照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安排,今天代表团或者小组会将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等两部法规。条例中有关学校等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问题,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从2015年12月至今,该《条例》已经历经三审,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相关代表、委员,大家纷纷从自身工作出发,就校园体育设施开放问题探讨解决方案。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利用代表、委员们审议、讨论报告的间隙,采访了部分教育界的代表、委员,关于校园体育设施开放的话题逐步聚焦在三个焦点,代表、委员们结合各自学校的实际,给出了一部分现实的“破题”路径。

  焦点一

  校园体育设施到底应不应该开放?

  在说到“是否可以开放校园体育设施”的问题时,几乎所有代表、委员都给予肯定的答复。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认为,让所有的体育设施发挥最大功效,也涉及到财产的社会化问题,私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社会化义务,更不用说是校产了。全民健身最稀缺的就是场地和设施,一旦开放校园操场,能够很好地缓解需求与体育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唐立军认为,部分老旧小区缺乏健身器械,学校操场等设备向社会开放是可行的,但需要有序开放,并且是在满足学生体育课程以及锻炼需求的基础上开放。

  作为西城区已经将体育场馆开放学校的校长,市人大代表、实验中学校长蔡晓东表示,在推动全民健身过程中,学校应该开放这些体育场馆,“全民健身如果没有场馆保障,就是空谈。学校,作为体育场馆资源集聚的地方,应该向社会开放”。

  焦点二

  校园体育设施开放最大阻碍是什么?

  市人大代表、金融街丰汇园社区主任白莹认为,虽然大家都认同“开放”这一趋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开放时需要额外消耗的人力物力等因素,尤其是对于安全性的考虑,成为“校园体育设施开放”的一大阻碍。而这一观点,得到众多代表、委员的赞同。

  “安全”障碍具体指什么?

  一是影响教学安全。市政协委员、芳草地国际学校校长刘飞认为,不少学校的操场和教学楼紧临,对于学校来讲居民随意进入学校对教学的干扰不容忽视。

  二是人身安全。市政协委员、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江小艾指出,有些校外人员进入操场会影响本校学生的正常使用,甚至因此发生争执,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学校的管理维护成本,增加了学校的负担。

  除了安全因素之外,代表、委员们最担心的还是学生使用体育设施的机会被外来人员占用的问题。市政协委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副院长李小牧分析说, “有些学校的操场本来就比较小,运动基础设施也相对较弱,这就应该优先满足校内正常上课使用。以我们学校来说,我观察到有时候操场上校外人员比校内学生还多,同学们运动就受到了影响”。

  焦点三

  解决“开放”问题的现实路径是什么?

  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的代表、委员们由于多是做学校管理工作,所以多从实践层面提出了一些破解“操场开放”问题的方案。

  一是找“组织”。市政协委员、166中学校长王蕾介绍说,“我们所处的城区相对来说是中心区,所以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周边的居民进行开放是必要的,但是目前部分学校的操场不是相对封闭的空间,非常容易出现社会人员和学生相互交叉,发生安全问题。为此对于社会人员想要到学校锻炼需要通过街道办事处,有了‘组织’的备案我们也比较放心。”

  市政协委员、166中学校长王蕾介绍说,“我们学校的操场是对外免费开放的,但是需要向主管校长申请,在条件可以的情况下进行,目前我们已经与周边的景山、东华门社区、灯市口、东四等街道建立联系。”

  二是寻“政策”。市人大代表、实验中学校长蔡晓东分析,安全措施总是有的,比如在学校另开一个侧门、拉出隔离线等等,“但这些措施都有待政府部门出台一套管理办法,学校需要被保护”。

  三是适当收费。市政协委员、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原院长梁绿琦认为,学校在管理体育场所、设施时投入了一定的成本,这些应该获得政策支持、经费支持;此外,必要时也可以对校外人员使用运动场收取一定成本费,保证使用体育设施更加合理。

  而对于外来户和本校学生抢用设施的问题,代表、委员们不约而同地给出了两个字:错峰。

  市政协委员、171中学校长陈爱玉介绍该校“开放”的做法时表示, “为保证场馆的有序进行,请第三方独立法人进行专业的管理,校外人员都可以通过网上预约使用校内体育设施,我校在开放场馆方面已经做了10年左右,每年有2万人次在场馆中进行运动,每天下午5点学生放学之后开始向社会开放,到晚上9点半之后结束。” 同时,陈爱玉表示,对社会开放也要进行非营利性的收费用于场馆维护,“我们的收费普遍低于社会其他场馆的收费”。(文/记者 李泽伟 武文娟 王晓芸 林艳 张小妹 蒋若静)

  权威说法

  本市七成以上中小学已具备“开门”资质

  昨天,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体育局局长孙学才在谈到即将在本届人大会议上进行审议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时表示,鼓励和支持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同时政府将对“开放”效果好的学校进行重奖,以保证其确实服务北京市民。

  孙学才介绍,早在2007年,市体育局就曾联合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拥有200米以上跑道的田径场、拥有足球场、拥有篮球场或排球场和拥有室外健身器材(含乒乓球台),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课余训练的前提下,由学校具体安排,并实时向社会开放。 孙学才表示,目前全市16区已经有75% 的中小学具备“开门”的资质。

  北青报记者发现,北京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上已经公布了全市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校名单,其中包括全部16个行政区。

  孙学才介绍,为了鼓励更多的学校“开门”,同时也是加强对于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体育局联合其他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评估办法》,对于“开门效果”好的学校,市体育局还会专门调拨经费进行奖励,每年这笔奖励经费在500万元左右。

  据介绍,评估满分为105分,70分为合格分数线。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对学校进行排名,评选出开放先进校一等奖20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50名,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资助。在时间安排上,《办法》要求,各区县每年9月30日之前将相关推荐材料报到市体育局,第三方咨询公司于当年10月至11月对各区县推荐的100所开放先进校实地评估。(文/记者 张昆龙 董鑫)

  现场探访

  北青报记者近日实地探访校园体育设施开放情况发现——

  三种门槛拦住校外锻炼者

  根据即将审议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选择体育设施比较完善的部分高校,实地调查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情况,从走访结果看,校园“开放”情况并不乐观。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操场不对校外人员开放的大多是中央部属高校。其操场用以拦住校外人员的“门槛”主要有三种。

  一是最严格的门禁式封闭管理,以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为代表。这两所高校都用高高的铁丝网将校内操场封闭了起来,而且操场入口处设有门禁,本校人员需刷卡才能进入,据了解,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的操场经历了“封闭-开放-再封闭”的曲折过程。以前学校对操场并未封闭,但去年发生了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争用足球场引发的争执,此后学校就把操场、篮球场封闭了起来,要求师生凭卡入内。

  二是虽不封闭但“谢绝入内”,以北京联合大学(北四环主校区)为代表。北青报记者昨天在该校操场看到,门口贴出了寒假田径场、篮球场的开放时间,并强调“须持学校有效证件方能进入”。北青报记者致电学校工作人员,得到了同样的答复。不过该校操场并没有门禁。

  三是操场开放,但校门有限制。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代表。这两所毗邻的著名学府里,室外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都为数众多,而且常年大门敞开,但里面除了师生外,只有少数校内居民在锻炼。其原因就是,两校的校园本身都对校外人员入内有所限制,因此能随意入内锻炼的校外人员很少。

  还有一些高校的操场虽然对外开放,但有一定限制条件。对外经贸大学的操场实行收费开放:每入内一次收费10元,不限时;北京建筑大学(西直门校区)的操场是限时开放:只有节假日全天向校外人员开放;北京工业大学则是限区域开放:校内两个大操场中只有一个全天对外开放,而相对比较新的南操场不开放。

  北青报记者发现,上述或封闭或开放的操场指的是各高校的室外体育场;而室内体育馆,包括篮球馆、羽毛球馆、网球馆、游泳馆等,各高校几乎都是以收费和限时的方式向社会开放。(文/本报记者 雷嘉 彭小菲)

  立法背景

  一年经三审条例始“炼”成

  2015年12月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集意见,提出公办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

  2016年5月26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关于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保障制度方面提出,考虑到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政府要进一步厘清开放的相关责任,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

  2016年9月12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二稿提出,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

  2016年11月23日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针对中小学体育场馆的开放,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街道、乡镇全民健身组织、公民健身团队与学校共同负责,签订民事合同,建立活动制度和规则。(文/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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