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4-26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罗文 符云  编辑:黄亚辉

  ■罗文 符云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社保费税务代征基本情况

  衡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养老保险、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经办,其中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农村三个经办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处于“五险分立”的状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还是存在着集权不够、部门分割、协调不好的诸多缺陷。许多参保单位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性地参加五险中的几种或者只是一种社保。各个险种的各单位参保人数、人员不一致,没有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各项保险没有全覆盖。

  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环节上,由各个部门各自征缴。其中企业养老保险中的极少数单位由税务部门代征,全年征缴不过60余万元。税务代征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作衔接不到位,影响业务办理。经过这几年税务代征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来看,税务代征不仅增加了业务环节,增加了工作量,工作衔接不够,导致社保、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间票据传递滞后,对账难,错票、漏票、串户等现象十分普遍,直接影响社保机构正常经办业务。二是业务繁琐不便民,影响办事效率。由于税务代征环节多,手续繁琐,参保单位当月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税务到银行,银行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到社保,最后社保记录个人账户。过程漫长,因为工作中增加了流程,协调不顺畅,存在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已缴税务专户,没有及时转到社保基金专户,而造成单位退休人员当月不能及时登账办理退休,企业和退休人员有很大反响。

  二、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的建议

  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属于政府行政效能改革,必须遵循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改革需要操作艺术,其精髓在于如何把复杂的问题用简便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而不是相反。作为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必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做到投入少,产出高,也就能取得整个社会对行政主体的权威性的认同。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让老百姓减少办事成本,顺利快捷地将事办好。为实现以上目标,我们应从以下几点着手解决问题。

  (一)调整人社部门机构设置,实现“五险合一”。

  针对“五险分立”的现状,要采适当调整机构,避免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各自为政,从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个整合协调、运转高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人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的“五险合一”。“五险合一”总的原则是要“集中共性,保留个性”,通过共性的纽带,使分散的各险种共性业务在各经办机构之间能有机地联系起来。

  1、“五险合一”的机制设置。设立“五险合一”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这是在现有经办机构分设情况下实行“五险合一”的基础和前提。新设立的“五险合一”经办机构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的申报、征缴和稽核工作,以及逐步实现“一单征缴、集中拨付、五险一卡”的目标,同时不妨碍现有经办机构主要业务的独立运作。

  2、“五险合一”的业务运行。首先,要对现实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运作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关联,把原先分散的各不联系的各险种并列式业务运作变成头尾有序、分合有序的流水式业务运作。其次,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系统软件,通过数据中心和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实现五险统一登记、统一测算、统一打单、统一征缴。

  3、“五险合一”的制度建设。为确保“五险合一”工作顺利开展,真正实现统一参保人员,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缴拨付的目标,应建立一系列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办事流程,从参保审核——基金征缴——集中拨付——基金稽核工作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的险种必须全部参加,单位的缴费工资与参保人数的五险必须统一。建立健全整体联动机制,各社保经办机构和人社部门其他机构都要协调配合、有效联动,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4、“五险合一”的监督检查。加大社会保险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核,对社会保险征缴中存在的瞒报、漏报等情况进行清查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交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充分行使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大执法力度。

  (二)协调各单位职能,实现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

  在完成人社部门“五险合一”后,要协调人社、税务、财政和银行等部门,理顺关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2年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和其他省(市)相比较,我省还没有出台法规明确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因此我们建议上级机关要加快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希望能从省一级政府机关或立法机关层面,以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强制执行进行执法主体的明确,提高立法层次,为发挥社会保险费统筹共济的功能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其政府社会保障的功能。

  2、制定代征实施细则。目前全省各地地税部门征缴社保费的模式基本一致,但是具体规定并不一致,比如缴费基数计算办法、费率、扣除项目等等都不尽相同。而部门联系、政策业务的处理更是各自为政,没有参照的模本,导致各地制定执行社保费的相关政策都比较随意、不严肃,这严重制约着社保费征缴管理的继续深入改革完善。希望上级部门会同研究和制定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细则及有关管理办法,来统一各地的做法。并规范办事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

  3、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对人社、税务、财政、银行等单位的业务系统进行整合,通过数据中心和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特别是要提高社保部门管理软件与地税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加强地税数据和社保数据的比对,通过比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税保联网,开发更多实用的功能,便于社保费的征管。

  三、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实施步骤

  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牵涉部门多,千头万绪,属政府行政效能改革的系统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步骤实施。

  (一)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

  本阶段是为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做准备,时间约需1年。首先,人社部门进行机构改革,增设相应的经办机构,配备人员,业务整合,实现“五险合一”。各经办机构进行充分的磨合,并运行一段时间,解决期间出现的一系列业务方面的问题。其次,税务、银行、财政的部门要熟悉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和业务,为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做必要的知识准备。

  (二)第二阶段为过渡阶段。

  本阶段由人社部门挑选少量的正常缴费单位,交由税务部门实现代征。从征收角度看,地税机关的优势在于方便敦促企业缴费,可以有效地利用自身优势,监督企业缴费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并及时入库。在运行期间积极与人社部门协调好,解决社会保险代征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为全面实施阶段积累经验。本阶段需时半年。

  (三)第三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

  通过第二阶段社会保险费征收实践,就会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代征有指导和借鉴作用。考虑到提高效率和征收管理分离的需要,人社部门将全部参保单位交由税务部门实现代征。由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符合社会保障税的发展方向,也是为日后“费改税”打好基础。本阶段需时1年。

  (四)第四阶段为“费改税”阶段。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目前,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已有13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中央政府应对现行的征收机制进行科学研判,逐步引导社会保险费向单一征收主体发展。改革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实行“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是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法律保障的需要。


分享到微信

雁城新闻

名企风采

湖南新闻

综合新闻

华声在线永州频道 华声在线张家界频道 华声在线益阳频道 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华声在线岳阳频道 华声在线株洲频道 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华声在线湘潭频道 华声在线常德频道 华声杂志 科教新报 三湘都市报 长沙网 华声论坛 湖南在线 华声在线 湖南日报 华声在线湘西频道 华声在线怀化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