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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玩具手枪,抢走一截金项链
发布时间:2011-11-17   来源:你好衡阳网  作者:  编辑:
未成年人邓某获缓刑,同案犯获刑三年

  11月17日讯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未成年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禁止邓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同案犯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邓某出生于1995年9月,在校期间沉迷于网络游戏,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与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混在一起。2011年4月中旬,邓某同聂某(1991年7月出生)在买菜的路上,看见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戴有一根金项链,二人便尾随观察,确定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住所,伺机进行抢劫。4月21日,邓某、聂某携带事先准备的铁棍、匕首等工具,并在商场买了一把玩具手枪,赶到李某某家屋外守候。

  当日15时左右,李某某从屋内出来倒垃圾,聂某手持铁棍、玩具手枪,邓某手持匕首,两人便冲上前去对李某某实施抢劫,强行从李某某的脖子拽下一截金项链,两人正准备继续抢劫另半截金项链时,李某某的亲人从屋内赶出来,两人随即逃离了现场。作案后,两人将抢劫得来的金项链在一店内加工成一个5.5克重的金戒指,并将金戒指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寄卖行,所得赃款二人均分。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邓某犯罪时年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当减轻处罚,在庭审中,邓某痛悔自己的犯罪行为,要求继续回学校学习,其父母也表示全力帮教和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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