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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上搞餐饮最高罚10万 湘江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发布时间:2011-11-28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编辑:

  长沙渔政部门在湘江流域查处非法电捕鱼船,收缴电捕鱼工具。余志雄 摄(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 卜劲文)城市和重要城镇应规划建设生活供水的应急饮用水源地;湘江流域非法涉重金属企业要依法关闭;湘江上违规搞餐饮最高可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系列针对保护“母亲河”湘江的措施正被提上议事日程。昨日,历时两年多次调研、起草、修改和完善的《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主要对湘江的管理原则、管理机制、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河道采砂等方面进行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草案)》致力于建立流域管理协调机制,并由省人民政府成立湘江管理协调委员会;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报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湘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录。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从事导致水源枯竭和水质污染的活动,城市和重要城镇应当规划建设生活供水的应急饮用水源地。

  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等方面有望带上“紧箍咒”。《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已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得审批增加水污染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直接或者间接向湘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无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禁止排放污染物。

  非法“涉重”单位依法关闭

  湘江重金属污染防治是湘江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规定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原则和目标、治理和防治,强调重金属污染治理和预防并重,实施环境修复,逐步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奖励湘江流域防治污染的长效机制。

  对湘江流域非法涉重金属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企业,要依法关闭。对湘江流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并排放的,要依法关闭。对不符合规划的有色企业,应当逐步淘汰。禁止新建不符合有色产业发展规划的有色工业建设项目。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强对工业园区企业共性污染物的处理,确保工业园区污染区达标排放。

  政府要公告禁采区和禁采期

  近年来,湘江河道采砂作业存在乱采乱挖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湘江河势稳定、堤岸防洪和航道安全。《条例(草案)》明确,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配合。同时,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湘江干流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实行禁渔期。在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养殖的,要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予以强制清除。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要责令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河道岸线规划要求、未报批准兴建建设项目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所需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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