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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何狠心杀死八旬老妈
发布时间:2011-12-28   来源:你好衡阳网  作者:  编辑:
12月23日下午, 40多岁的男子李某将年近八旬的老妈杀了。据周边群众反映,这名男子疑似精神病患者。有市民担忧,若鉴定之后确系精神病,男子李某构成的安全隐患怎么办?

  案  情:

  傍晚时分,儿子杀了老妈

  12月23日下午,雁峰公安分局白沙洲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电话,耳旁传来一阵颤抖的尖叫声,“杀人了!”

  接报后,民警紧急赶到现场——市某单位家属楼。当时,李某的情绪已逐渐稳定下来,民警便趁机把刀夺了,并将李某及时控制,带上了警车。

  看到李某被抓后,人们这才敢从家里走出门,院子里的议论声顿时炸开了锅。据群众反映,李某可能患有精神病,常与母亲发生争执、吵闹。

  据派出所刑侦中队长刘生国介绍,报警的是一位老人,当时她听到楼上一阵“乒乒乓乓”声,便爬上楼去看。上到二楼时,她看到李某提着把刀,满手是血的从家里出来。吓得两腿发软的她,赶忙下楼跑回家中,锁上了门。

  雁峰警方初步调查,男子原系市某医院职工,病退家中几年了。原来结过婚,孩子一岁时便离婚了。他一直把离婚的错,归为母亲,觉得她对媳妇比儿子好,常常与母亲争吵,甚至还把母亲摁在地上打过。

  警方随即发现,五年前,李某曾打开煤气罐,想要引爆整栋楼,幸被及时制止。当时,考虑到其在精神病院住过院,且未造成伤害,警方便只对其监护人——李某的母亲进行教育。

  “如今,监护人都被他杀了,很多市民担忧的是,鉴定结果出来后,他若是患有精神病,这以后的安全隐患怎么办?”刘生国说。

  提  醒:

  精神病患应及时送到医院

  带着市民的疑问,记者特意采访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润琦。

  邹润琦曾在2006年办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他分析,“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由政府职能部门约束治疗或进行隔离管制。”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据邹润琦介绍,重症精神病人出现行凶杀人、寻衅滋事,危害社会治安和他人生命安全,但精神病人对自身行为的不可控性,因此不能用法律对其进行惩罚,所以必须采取强制收治的办法,一方面进行治疗,一方面进行约束。这是目前湖南省的处理方法。

  “如果李某确系精神病患者,符合此条例,则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现在我省有专门医院收治相关病人,比如长沙的省安康医院。”如此一来,便可避免造成公众恐慌,邹润琦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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