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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费率2月进入精准监管期
发布时间:2017-01-11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许晨辉  编辑:华生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一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准备金监管及费率厘定监管是保险精算监管的三驾马车。保监会正在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流程及管控制度,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定价不足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1月10日,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引》特别要求了保险公司将提取数据的方法记录留存,使得对数据提取工作的验核提供了保障。另外,对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办法做出规定,包括对费率精算报告、费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责规定,为产品费率厘定监管提供保障。

  所谓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产品数量众多、种类繁复,很多产品由于缺乏历史数据等原因,定价过程存在开发不科学、管控不严格等问题。部分公司的定价流程存在缺失,数据核验等机制不完备,存在潜在的定价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指导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合理的定价流程及管控机制。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指引》一方面完善了产品定价监管制度,使保险公司在定价时有了可依据的指引;另一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形成融会贯通的精算循环内控机制,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定价不足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此外,还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回溯提供了完善合理的操作流程,为部分定价机制不健全的中小公司在产品开发中提供了指导说明;一旦有公司发生产品定价风险事件,《指引》可作为对其追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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