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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1   来源:房产局  作者:  编辑: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南岳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应按原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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