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沈艳与余建199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近年来,双方产生纠纷并互相指责,沈艳认为余建从1998年后即丧失性功能,而余建则认为沈艳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6月后双方分居。2011年5月,沈艳诉至法院,要求与余建离婚,并认为登记在余建名下的一套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而要求依法分割。余建虽同意离婚但认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系自己个人财产,沈艳要求分割的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互相猜忌产生纠纷并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由沈艳抚养为宜,余建支付抚养费。双方争议的房屋经查证系余建的父母以余建的名义贷款购买,产权证登记在余建名下,应视为余建的父母对余建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沈艳抚养,余建每月给付抚养费、教育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点评】日常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财物较为常见。如子女已婚,该赠与的财产是赠与者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子女婚前父母的赠与当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因子女结婚而导致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