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二手房交易中,哪些房屋不得进行二手房买卖?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承担怎样的义务和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又该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市场的管理?
法律规制二手房交易
1从法律上讲,哪些房屋不得进行二手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不得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其他方式)的房地产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另外,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也不允许转让。
2二手房交易的通常程序是怎样的?
在通常的二手房交易中,首先由当事人向居间方(也就是房屋中介公司)提出申请,委托居间方代理其寻找合适房源。居间方同时有义务在形式上审核售房人相关文件的真实合法性,审核完毕后撮合买卖双方议价并签署买卖合同。在合同签署以后,若买房人需要办理银行按揭,则需支付定金、首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之后,买房人取得银行出示的书面放款承诺函,随后买卖双方即可启动过户程序,到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缴税并取得房产证后,银行向售房人拨放剩余房款,再由买房人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3二手房交易中,卖方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在产权方面,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其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房产有无共有人,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是否出租,属央产房的有无上市批准文件,是房改房的,单位有无产权,享有优先权的人是否已放弃了优先权等情况。
第二,在房屋质量方面,卖方应告知买方房屋有无隐蔽性的质量问题。
第三,在环境方面,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周边有无环境污染、重大安全隐患等。
卖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原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本人的身份证件、共有人的相应书面资料等等。
依据法律规定,卖方当初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应合法。但在实际交易中,这点并不影响房屋进行合法的交易以及新的买房人对房屋权利的合法取得。
中介公司担当居间角色
1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介公司是居间方,其主要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委托双方达成合意的交易。在房地产交易居间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之后,中介公司的服务即告完成,同时有权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或卖方收取中介费。
中介公司有时还可能与委托方约定提供一些其他的服务,即附属业务或衍生业务的服务,如金融、保险、抵押手续代理服务等等,这便产生另外一些服务合同关系。
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业务中,中介公司首先应该向买卖双方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作为一个专业的服务机构,中介公司还应该给交易双方提供更多的专业咨询和帮助,以使买卖双方得到充分的信息。在按揭贷款等衍生业务里面,中介公司可能还会提供阶段性担保,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二手房交易中,应通过怎样的方式确认交易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调查产权合法性的责任?主管行政机关做产权变更登记时是否应审查房屋产权来源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介公司并不承担所有的合法性调查责任。因为目前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充分的调查权。即使中介公司想深入调查,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渠道,中介公司只能在法定的审查环节上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资格,包括审查卖方是否出示相关身份证件、产权证件、授权资料、共有权人对房产的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共同意愿等等。对于卖方原购房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履行调查的义务,也不可能要求其去完成这样的调查工作,行政主管机关只通过形式上的审查来核实房屋交易的合法性。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只对产权合法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从交易环节来说,中介公司接受买方委托,为买方找到合适的房源,居间方只能审查产权证是否具备合法性、房产是否涉及贷款抵押等权利瑕疵。在这些方面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便可以顺理成章地撮合买卖双方成交。遗憾的是,北京市相关的查询系统目前还没有最终完善。对于房屋的合法性,行政主管机关也只进行形式审查,只需确认交易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上述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产权过户及后续抵押登记的过程中,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传达。我认为,中介公司可以在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在产权过户之前对产权合法性问题进行协助调查,核实产权是否完整。但中介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因为中介公司的作用是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主要起到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的作用。在获取产权信息等很多方面,中介公司并没有特殊地位和优先权利,它与买方、卖方都面临着共同的不确定性。对主管行政机关来说,保证产权合法是政府的一项义务,其对产权进行登记时应对产权合法性进行确认。
二手房交易中,确认交易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主要采用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的方式。买方应亲自或委托中介公司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有无被查封、抵押及其他限制买卖的情况,还可到买卖房产当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查询该房产有无列入拆迁范围,到实地调查买卖房产有无出租情况,以及到央产房上市批准办公室查询该央产房批准上市的文件。
根据《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24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承购人(承租人)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标的房屋信息,如实地向其告知标的房屋的有关情况,协助其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根据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中国房地产经纪协会推荐文本)《房屋承购委托协议》第3条服务内容第3项,购房人可委托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对购房人提供的服务是提供购房信息,当然要保证此信息的真实合法性,因此中介具有调查产权合法性的责任。
至于登记机关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登记机关未尽审查的义务,导致其作出的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成立的条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登记机关有审查房屋产权来源合法性的责任。
律师支招
购房者与中介公司应怎样规避类似风险?
实践中,法院如果查封了房产,一般会将查封的裁定手续附给房产登记部门,房产登记部门把查封手续放入该房产的原始档案袋,房产证上并不显示查封的情况。中介公司或购房者只要到该房产登记部门查询一下该房产的原始登记档案,了解一下有无查封的情况就可避免类似的风险。但在上述案例中,
购房者和中介公司可在交易之前,前往主管部门查清房屋产权状况,并取得主管部门书面的房屋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