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案件中,一套小户型的房子在两个月内被卖了两次,最终卖家被判赔偿第一个买家违约金。
卖家程女士与第一个买家钟先生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钟先生于两个月后一次性支付程女士52万元房款,程女士同时间将住宅钥匙交给钟先生,合同上约定双方的违约金为3万元。此后,钟先生按约定向程女士支付房款时,程女士却一再推托。原来,程女士已经在次月将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于是,钟先生将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程女士向钟先生支付违约金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本案是“一房二卖”的典型案例。程女士将房屋出卖给刘某,双方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给刘某享有,程女士不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钟先生与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但鉴于该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法院最终支持钟先生要求程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物二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不诚信交易行为,《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为防止这种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由此可见,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保障措施,一旦购房人与卖房人进行房产交易,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无法马上办理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可以进行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