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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合同后可申请预告登记 以防一房二卖
发布时间:2012-05-17   来源:  作者:  编辑:

日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案件中,一套小户型的房子在两个月内被卖了两次,最终卖家被判赔偿第一个买家违约金。

卖家程女士与第一个买家钟先生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钟先生于两个月后一次性支付程女士52万元房款,程女士同时间将住宅钥匙交给钟先生,合同上约定双方的违约金为3万元。此后,钟先生按约定向程女士支付房款时,程女士却一再推托。原来,程女士已经在次月将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于是,钟先生将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程女士向钟先生支付违约金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本案是一房二卖的典型案例。程女士将房屋出卖给刘某,双方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给刘某享有,程女士不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钟先生与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但鉴于该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法院最终支持钟先生要求程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物二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不诚信交易行为,《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为防止这种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由此可见,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保障措施,一旦购房人与卖房人进行房产交易,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无法马上办理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可以进行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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