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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卖房辩称受恐吓签合同 法院限30天内搬出
发布时间:2012-05-18   来源:  作者:  编辑:

16日,江苏建湖县法院审理一起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案,卖主将房子卖出后,由于房价上涨又开始后悔,不肯搬出房屋辩称自己是受到恐吓才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卖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出房子。

20108月,苏景然(化名)及其丈夫与蔡明轩(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建湖县华语新村的一套回迁安置房卖给蔡明轩,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由于苏景然及其丈夫称他们暂时没有地方住,恳求蔡明轩将该房屋暂借他们,蔡明轩考虑到自己与苏景然丈夫的多年友谊,遂同意让他们继续居住。

不久,苏景然的丈夫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眼看该小区的房价逐渐攀升,蔡明轩找到苏景然,表明自己准备将该房屋转手,请其尽快搬离。不料苏景然竟称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其公婆,并将公婆接来一同居住,拒不搬离。

无奈之下,蔡明轩于201111月将苏景然及其公婆一同告上法庭。法庭上,苏景然辩称卖房不是他们夫妻的真实意思,是因为受到了蔡明轩的恐吓,将房屋冲抵其丈夫生前欠下的赌债和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蔡明轩和被告苏景然及其丈夫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的丈夫生前协助原告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证书,进行了过户登记,由此证明卖房是被告苏景然及其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另查明,该争议的房屋确实是登记在被告夫妻双方名下,而非属于被告公婆所有,因此被告夫妇具有该房屋的处分权,买卖行为合法。至于被告所称其受到原告的恐吓及房屋是用来冲抵其丈夫生前的赌债和高利贷的答辩内容,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认为,原告能够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遂做出让被告及其公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出该房屋的判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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