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迟迟不肯付房款,房东依约向其索赔20万元违约金。崇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的实际受损范围,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5万元。
2010年4月,魏某在无锡城区看中了一套房屋,与高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在2011年1月1日前将房产交付给魏某,魏某则应支付其购房款117万元。同年6月,高某把房屋钥匙和门卡等给了魏某,魏某支付了20万元订金。2011年1月16日,高某将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等给了魏某。但之后魏某迟迟不付剩余房款,经高某一再催促,魏某仍没按约履行合同。
法庭上,被告魏某称高某交付的钥匙根本打不开房门,其在合同约定日期的15日后才交付房产证,且并没有协助魏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是高某未履行合同在先。
高某则表示已按约交付了钥匙和产权证,在发出催办函后,魏某仍没有付钱,构成违约,应付2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高某依约向被告交付了钥匙,并提供了各项权证。魏某在收到钥匙后没有向原告提出异议,故视为原告已履行了交房义务,魏某迟迟不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钥匙和产权证等,原告退还被告订金20万元。根据高某的实际受损范围,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其支付逾期利息5万元。(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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