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开发商在楼盘宣传单上的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合同一部分。昨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洁作客重庆图书馆“三峡大讲堂·人文社科知识系列讲座”,讲解《关于房产的那些事儿》。
“楼盘业主的孩子可免费入读名校,小区旁要建绿色公园……”这样的字眼,相信不少买房者在看楼盘时都见到过。不过,等到满怀期望买下房子后,很多买房者却发现当初宣传单上的种种优厚条件都是泡影。找到开发商时,对方往往以宣传单上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进行推脱搪塞。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呢?徐洁对此予以否认。她说,合同欺诈的构成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虚构,二是隐瞒真实情况。
“这应该是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她说,凡是在广告、宣传单中作出的承诺,而且这种承诺有可能对房价产生影响的,就应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建议遇到这种情况的市民,可用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要求解除合同,二是要求开发商调整房价。
有的市民用按揭方式购买二套房,但交付部分房款后,刚好遇上国家出台限购政策,由于不符合国家的贷款规定,一些购房者的二套房按揭没办下来,导致不得不终止合同,一些开发商以购房者违反合同条款为由,把购房者前期支付的房款视为定金,不再退回给购房者。“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徐洁说,如果由于国家限购政策导致贷款办不下来,属于国家政策因素导致的后果,不存在购房者违约的情况,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该退还购房者前期支付的房款。
业主拖欠物管费,在这期间家中被盗,物管是否承担责任?徐洁表示,与打扫卫生、日常管理等合同义务不同,安全保障义务是物管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拖欠物管费而解除,只要合同关系还存在,物管就需要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