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特别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个别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违规预售、签订存有缺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违法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别提示:
商品房销售包括两种类型: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是期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房时卖方应出示承建该项目的“五证”、“两书”。“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即开发商向住户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包修、包退、包赔条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二)预售许可证编号;(三)预售商品房的性质、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同时,买房人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
按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该注意:1、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不要交定金,也不要签订认购书等。2、合同文本尽量采用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3、签订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界定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
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特别提示以下内容:1、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2、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3、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4、审慎购买“乡产权”(又称小产权房)。5、购买商品房签订协议后,应积极督促开发企业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购房者可直接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