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耿某经过链家公司介绍,与房主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款且入住两年多。不料马某取得房产证后,却要求再加20万元才给耿某过户。耿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合同。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马某败诉,并赔偿耿某违约金。
耿某起诉称,2010年2月6日,他与马某经链家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他购买马某所有的北三环中路一套房屋,价款160万元,马某保证房本下发日期起10日内办理权属过户手续,过户如果延期以每天300元的罚款赔偿。合同签订后,耿某依约向马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0年3月12日装修入住至今。2011年11月24日,马某取得涉案房房产证,但是他并没有配合过户,而是向耿某宣称,如果想要过户,必须再支付20万元。
耿某与链家公司多次要求马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均被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要求提高房屋价格,一直不履行过户义务。耿某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支付自2011年12月5日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之日的违约金。
房主马某则辩称,涉案房屋原是他父亲的,他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已取得房产证。他觉得当时卖房的价款定低了,现在如果耿某加钱他就同意过户。
第三人链家公司表示耿某所述事实经过属实,同意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耿某与马某、链家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耿某与马某通过链家公司居间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耿某已依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且入住涉案房屋至今,马某在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下发10日后拒不配合耿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耿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耿某支付从2011年12月5日起到产权过户之日的违约金。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记者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