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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住房保障“降格立法”,政府责任不能削弱
发布时间:2012-04-09   来源:  作者:  编辑:
条例有所回应,如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就是一种新型的退出机制。这种压缩牟利空间的办法对规范保障房申购当然是有益的,但也有必要指出,当前住房保障工作的几乎所有问题,无不与权力的不规范有关。权力不肯就范,良法美意就存在被杯葛的危险。

    从长远来看,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终究应定位于主导而非主办,以减免土地出让金、税务优惠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到保障房建设中,而保障房的形式则宜听取经济学家的建议,以廉租房为主。只有市场化运作再加上极小的利益空间,才可能真正杜绝当前保障房的一些严重弊端。(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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