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不再区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把这两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二是要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具体定价时,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目前好多地方公布同地段市场租金60%,70%来收租金,我认为这个行不通的,你收回来的租金交利息都不够,这样做是不可程序的。本来中国房价与租金比就不合适,国外租金和房价比一般是1:120左右,或者130左右,咱们现在租金和房价比是1:500到600,本来租金就很低,你再来50%、60%、70%。
三是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给予租金补贴。目前北京市考虑方案,它是按照按收入水平分成6档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按租金的95%,市场租金正常补95%,最低补贴补10%,一共分6档。
四是租赁服务和政府补贴分别实施,平衡操作、有机结合。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按照规定标准来收取租金。政府或者用工单位可以向承租人发放租赁补贴,专项用于支付房租。
这样做,一是基本保障了投资建设和运营机构的合理收益,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二是体现了公平原则,承租人困难程度不同,补贴标准不同。
三是有利于形成特种机制。同时政府提供租赁补贴引导社会资金和社会房源在住房建房上面可以一次性少投入,将一次性大投入变成分期性小投入,有助于减轻政府即期财政压力。
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包括税收政策,也包括配置一部分商业用房等等。我不展开讲了。
第三,建立共有产权房保障房制度。把经济适用房和部分城市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合归纳为购置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购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收缴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多地方规定收缴50%到90%。
从本质上面看,购置型保障房包含了一定的政府补贴,包括低价,土地出让金,包括各项税费减免。凡是政府补贴都应该量化,在量化政府补贴基础上面,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限价商品房可以并轨,统一称之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作为参照,确定准市场价。个人购买的价款占准市场价的比例为个人产权份额。政府补贴的算是政府产权。这样可以确定每个地段购置型保障房产权比例所谓“准市场价格”。这主要是运作机构或者开发商利润不高于3%。共有产权房上市交易转让的时候,转让手段按照双方的产权份额来分配,政府优先购买对方的产权份额,这样不再限制5年之后才能上市转让。
这样做的好处:一,以准市场价格作为核定产权份额的基础,量化了政策优惠,明晰了权利关系。二是给购房人一个选择机会,允许逐步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有利于调动保障对象积极性。三是减轻了政府的即期财政负担,也容易形成退出机制。四是保护购房人合理投资利益,又能防止住房保障过渡转化为财富,消除牟利空间。
四、一定条件下允许公共租赁房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有产权房政策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满一定年限,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本人有意愿购买房子,可允许其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有关规定购买一定产权份额,但产权份额不能太低,至少要60%以上。为什么这样做,理由我就不说了,时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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