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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合监控保障房 封杀杜绝造假统计数据
发布时间:2012-04-14   来源:  作者:  编辑:
资料

对统计违规的法律规定及惩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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