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介绍,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和经验,组织研究起草条例,并争取2012年上报国务院。
报告认为,住房保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加强法制建设。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中主要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原则、范围、责任等,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确定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标准。
去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就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针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科学合理制定住房保障规划、拓宽建设资金来源、确保住房工程质量、加强分配运营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重点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报告提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将进一步明确我国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思路,努力实现“保基本、多渠道、可持续”的目标。保基本就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资源条件和住房困难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在兼顾需要与可能、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把无力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困难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多渠道就是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能力、家庭人口和结构、住房供应能力等,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现阶段以实物保障为主、货币补贴为辅,当住房保障总量达到一定水平后,再逐步转为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中以发展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重点,适当发展购置型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可持续就是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可持续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的效率。(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