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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房产税扩容方案尚未最终确定
发布时间:2012-09-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编辑:

  国税总局近日针对网友留言进行回复时表示,国税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问题。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住房兼有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中,将充分考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对属于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增加住房持有成本,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也有利于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决定房价高低的关键是供求关系,调控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财政、金融等经济措施与行政措施相互配合。对于“对所有权人自住的第一套住房全额免征以切实保障自住;对存量或增量的第二套住房拟征一定的房产税,对存量或增量的三套及以上住房课以重税并实行累进税率”、“将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房开工建设”等建议,在研究中会予以认真考虑。

  对于网友提出的股票红利税能否改革或取消的问题,国税总局表示,今后是否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国税总局指出,当前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其道理的:一是个人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种,二者不具有可比性;二是现行税收政策格局,缓解了居民企业层次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平衡税负,使个人直接投资和多层次间接投资方式均承担相近的税负,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企业重组;三是保留对个人股票派息分红征税政策,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精神,有利于平衡各项所得的税负,否则将产生新的税负不公;四是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职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取得股票股利的个人,不乏一些高收入者,不宜对其制定免税政策;五是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世界各国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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