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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住宅类房产计税细则昨日出台
发布时间:2012-09-29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编辑:

  记者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我市存量房非住宅类房产按评估征税政策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昨日正式对外公布。这份细则对个人存量非住宅类房产转让过程中的征税标准,以及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都给出具体的计算方式。

  分析人士认为,此细则也是继2011年7月份我市出台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核定工作以来,在存量商业房中交易方面打击“阴阳合同”上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细则”指出,非住宅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仍然是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强调以合同成交价格为纳税多少的主要依据,而并非以前的“阴阳合同”形式;同时我市地税部门对成交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核定征税。

  据市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细则”中有一大亮点,即实行按最低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据介绍,这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据。如果市民申报的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时,将按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那么税务机关将按计税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为了方便市民查询计税参考价格,申请人(纳税人)只要凭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房地产权证号,通过市规划国土委门户网站或市地税局,就可查询到交易房产计税参考价格。

  “细则”还指出,若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可向市民所在的房地产所在地区地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在经过区地税局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征收单位将根据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纳税人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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