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保障住房消费。新政策允许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解读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要求是,每次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标准按《关于调整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房[2008]285号)相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取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之前,相关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中,并未明确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费已成为众多家庭的基本涉房消费支出之一,此次政策调整也是为满足职工需要,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南京做法
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在南京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写明,不过有四大前提: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以上四条中,只要符合任意一条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还可以支付房租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此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职工,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是出境定居的,也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其他新政速览
取消两年留置审查
镇江新政还规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了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镇江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提取申请采用留置审查的方式,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审查,并不能即时办理,此提取情形原规定为“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则需要就业管理部门协助审查,此次将“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要求取消后,留置审查变为即时受理,减少了职工往返次数,方便了职工办理提取。
取消合同公证
这次政策调整,也优化了贷款办理流程,取消合同公证,减少贷款办理环节,缩短贷款办理时间,降低贷款办理费用,进一步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目前,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程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归还时,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这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担保物,以实现贷款债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逾期贷款均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进行清欠,公证强制执行作用一直未能实现。同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已陆续取消了合同公证,周边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也相继不再要求进行合同公证,因此镇江市也有必要优化取消掉此业务办理环节,提高服务效能,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完善职工账户转移办理手续
镇江新政策规定,在职工账户已封存在原单位或原单位长期欠缴的情况下,职工持转入单位出具的转移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书也可办理账户转移。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和方式也产生较大改变,单位间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业务已成为柜面服务的基本业务之一,但对于一些改制后经营不正常或关停并转的单位,由于转移业务凭证仍需原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章,存在着职工找原单位难、开具转移凭证难、加盖原预留印鉴难等多项困难,经常导致职工往返多次,并造成新单位不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解决职工重新就业后转移公积金账户面临的实际困难,推出此项服务新举措,职工凭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和新就业单位出具的转移业务凭证,公积金服务窗口也可受理,这样既方便了职工办理转移业务、又方便了新单位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