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长沙的王先生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出租,每月可收取租金2000元,以前每月需交120元税费,他现在只需按5%缴纳100元税费。日前,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计征方法。
记者了解到,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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