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人黄某驾车撞伤行人后,不是马上报警抢救伤员,而是打电话让亲友报警,自己则“躲”在现场旁观。黄某这样的不作为行为到底算不算肇事逃逸?10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黄某的行为属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黄某赔偿死者家属30多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一审法院遂给予轻判,判处3年的刑期,缓刑3年。
事件:
撞伤路人后 躲一边观察
今年1月14日凌晨零时30分许,黄某搭着梁某开着一辆驾校的教学车上路。车辆在行驶到南宁市七星路时,由于雨天遮挡视线,黄某撞倒了正在走过斑马线的温某、李某。
事发后,慌乱的黄某马上和梁某下车。可随后黄某不是查看被撞伤的两名行人,而是打电话给弟弟黄某台。黄某台得知哥哥撞人了,便打电话给其朋友李某,让李某报警,并让朋友邓某去现场顶替黄某。
事后,黄某交代,事故发生时他很害怕,不敢在现场。他在离现场大概100米的范围内走动,其间看见伤者的家属拦了出租车将伤者送去抢救。得知伤者被送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后,他自己也赶到医院,停留一个多小时后又返回现场附近。他见到现场警灯闪烁,也未向警察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机,随后便回家。
经过一天的挣扎后,黄某来到南宁市交警二大队自首。
争议:
待现场旁不作为 是否算肇事逃逸
最终,被黄某撞伤的温某经抢救无效,当天就死亡,李某受轻伤。经交警认定,事故中黄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4月12日,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酿造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某案发后逃逸,之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上,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存在逃逸行为,因为当时他一直在现场。黄某的辩护人也称,黄某不具备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且黄某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应予以轻判,还建议判处半年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黄某还找来了多名到过现场的朋友作证。其中的颜某说,他赶到现场后,看见黄某站在车辆周围,在得知伤者被送往医院后也赶往医院,随后又返回现场。现场已有交警在处理事故,当时黄某并未上前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机。
而一名现场目击者则证实,事发时他看见肇事司机和车上一名乘客下车后招手欲拦出租车,事后就再没见过该肇事司机和该乘客。
法院:
逃逸不只是逃离现场
逃避责任也属于逃逸
对黄某的辩解,法院在综合各方证人证言后认定:黄某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立即报警、救助被害人和保护现场,而是打电话告知家人及朋友,叫朋友帮报警,电话中也未要求家人及朋友向警方反映他就是肇事司机。
法院认为,这些客观事实均反映出,当事故发生后现场有急需救助的被害人时,作为肇事者的黄某并未履行由他先前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也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主观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中,“逃跑”不宜单纯解释为“逃离现场”,即使未逃离现场,若仍可使行为人的行为不被发觉的,也应当认定为“逃跑”。
法院认为, 根据该规定,事发后黄某虽在现场附近,但由于其未向交警部门或被害方承认自己是肇事驾驶员,且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客观行为,因此,黄某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黄某自首,又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方1.5万多元丧葬费。案发后,黄某的家属又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代生活报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骆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