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无语! 无助啊! 拿着一摞罚单,梁先生很无奈。
一次简单的驾驶室被盗,给山东司机梁兆国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因为有人拿着他的大货车A照到处违章,这账全算在了梁兆国的头上。
昨天上午,在桐柏路与西站路口,这位无奈的山东大汉向本报记者苦诉他的不幸遭遇。
“被违法”扣了21分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什集镇梁屯村的梁兆国,今年34岁,他有多年驾驶大货车的经验,拿的是A照,平时他驾驶的是10多米的加长大货车,牌号鲁BG9519。“我知道车祸猛于虎,平时我开车总是小心翼翼的。”
去年6月,驾车行驶至沪陕高速河南和安徽交界处时,梁兆国下车加水,驾驶室门没锁。10多分钟后再上车时,他发现驾驶室内被盗,驾驶证及400余元现金丢了。
因为损失不大,又在高速路口,报警要费很多时间,梁兆国当时没有报案,回到老家后在菏泽车管所补办了新证,也没再把这事儿放在心上。
今年6月21日,他驾车行驶至浙江宁波慈溪高速路口时,遇到交警例行查车。看过他的驾证后,交警果断地把他的证扣留了。“你早该重新补办新驾驶证了,你的驾照多次‘违法’,已经累计扣了21分。”要知道,扣12分驾照就作废了。
一头雾水的梁兆国回到老家车管所一查,发现他“违法”时驾驶的车辆牌号是豫S62069“十通”牌前四后八轮货车。
“我从没开过河南牌照的车!”梁兆国还发现豫S62069货车的违法记录里,还有淮滨县固城乡固城村刘同刚、张浩、任双学的名字,“有人用我丢失的驾照开车,我肯定是‘被违法’了。”
大货车所在地立不上案
梁拿出厚厚一沓警方给他打印的违章记录。
从2011年6月30日开始,车号为S62069的大货车先后在河南境内的汝南县、郑州市、西平县、临颍县、固始县、新乡市、平舆县、长葛市等地违法。交警现场针对“梁兆国”所开的罚单,罚款达3200元。
梁兆国说,他通过警方查询到了豫S62069货车车主姬某的家庭地址:河南省淮滨县栏杆镇王湾村六队。
他拨通了姬某的手机,告知对方不要再用自己的驾证。“可他一听我说的事,立即就挂了电话,不再接听。第二天就停机了”。
为了解决问题,7月份梁兆国去了淮滨县公安局和交警大队,对方称情况复杂不立案。他又雇了司机跑到淮滨县栏杆镇派出所,以姬某偷盗、盗用自己驾驶证的名义报案,派出所称没有报案材料,也不予立案。
返回淮滨县县城后,梁兆国聘请律师写了报案材料,递交给淮滨县公安局。“他们说我的驾照在哪被盗,让我去哪儿报案。其实问题很简单,他们向盗用驾照的司机告知一声,他就不敢用了。”
记者与淮滨县栏杆镇派出所联系,对方称,梁只能到驾照丢失地报案。
求盗贼“给个面子”
因为自己的驾照“被扣21分”,真正属于梁兆国的驾照也作废了。
“作为车主,我现在失业了,只能雇用司机打理我家的运输生意,每月给人家开6000元的工资”。而他来河南维权也是雇的司机,“管吃管住管油,每天给300元。”
看到在淮滨报警无望,想早日脱离苦海的梁兆国“认栽了”。从8月7日~10日,他到豫S62069车辆曾违法过的8个县市跑了一圈,如数缴纳罚款。
由于产生了滞纳金,违法通知单上3200元的罚款已经翻倍成了6400元,“我咬咬牙交了,只希望对方能良心发现。”
交罢罚款,梁兆国和姬某联系,对方依旧停机。他又通过违法记录查到另一名司机刘某的电话。
“我说罚款我已经交过了,求你给个面子放我一马,今后违章时,别再拿我的驾照给交警了。他什么也没说就挂了,以后再打也不接。”
“按说,他们有人盗用我的驾照来驾车,就是一个盗贼了。”
不幸的是,一段时间后,8月23日,梁兆国在网上又查到了自己的违法记录,违法车辆仍是豫S62069。
“民警又没有条件来查驾照是否作废,只是根据驾照号开罚单。最后都算到我头上。”梁一边说一边长叹不已。
记者试图与司机刘某联系,刘某一听到是记者,立即挂了电话,再也不接了。
律师说法
警方应先接案后调查
10月23日上午,梁兆国再次来到淮滨县公安局。该局新闻科负责人在咨询法制室意见后告知梁兆国,虽然违章者户籍在他们县,但由于其驾照失窃地和交通违法地均不在淮滨,淮滨警方不能立案,只能协查。
“我是百法用尽了啊!”梁兆国说,他算过一笔账:没驾照后,雇用司机加上到河南维权的食宿交通雇车费用,自己已“搭进去”4万元了。他想回老家接受交通安全学习培训重新考驾照,但是因为不断增加的违章,当地车管所不让他参加培训。“我还要绝望地等着,随时寄给我的,豫S62069违法的罚款通知单。”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李志辉律师认为:一、驾驶员应及时向交管部门挂失,并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警方便可对不法分子按盗用、伪造证件立案处理。若已查询到违法车辆所在地,找到违法车辆后应立即拨打110让警方介入。二、开罚单的交警也有确认证件的责任,针对当事人的罚款,要认真执法帮助当事人澄清事实挽回损失,部分交警在处理时也有疏忽失察之责。同时,淮滨县公安局与栏杆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也应当及时接警,对豫S62069车主展开调查,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徐富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