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各种旅游乱象刷屏:部分中国游客因旅行社的不当做法在韩国济州岛被扣留、云南旅行团游客未购物被导游辱骂、被责令整改后的十三陵景区仍无明码标价……
早在2013年我国便颁布了专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法,然而3年来,旅游乱象屡禁不止。旅游乱象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如何才能治愈旅游乱象顽疾?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旅游乱象缘何屡禁不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郑俊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旅游乱象持续发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旅游供求信息的不对称。“去一个地方旅游,却查不到权威的旅游信息,只能听任旅行社的安排,毕竟老百姓不都是‘旅游万事通’。”郑俊果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旅游乱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个别企业见利忘义、唯利是图,部分不理性的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迷惑,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与盲区。他进一步解释,在市场和企业不能慎独自律的时候,如果监管存在漏洞和盲区,旅游乱象就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市场不是神仙,企业在利益面前也会变得不理性。这时候政府的监管就成了稳定旅游市场的‘定海神针’。”
刘俊海认为,旅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与主管部门监管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之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工商部门、旅游部门、执法部门“九龙治水”现象突出,导致监管盲区和漏洞。“现在的旅游监管明显存在着重发展轻规范、重效率轻公平、重创新轻诚信、重快捷轻安全的现象,这是监管本身存在短板的成因。”刘俊海说。
旅游乱象到底害了谁
据中新网报道,云南丽江导游在国庆期间讽刺游客“一毛不拔”,最终涉事旅行社因违反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罚款2万元,旅行社负责人杨某被罚款1万元。同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涉事导游牛某处以罚款2万元。
“各种旅游乱象不仅使导游和旅行社受到了处罚,当地旅游产业链的利益相关者也会‘一损俱损’,甚至对当地的文明文化造成不良影响。”郑俊果认为,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滋生大量的纠纷诉讼,甚至会引发违法犯罪。
刘俊海强调,目前曝光的大量旅游乱象,多数都侵害了游客的人身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或自主选择权。“一些情节恶劣的,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发挥失信制裁机制作用
今年10月9日,国家旅游局首次发布“十一”假日旅游“红黑榜”,集中表扬一批最佳景区、优秀旅行社、优秀导游,同时也对假日期间管理混乱、服务恶劣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了曝光。“红黑榜”的发布对改善旅游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如何才能有效遏制旅游乱象的蔓延?
刘俊海认为,在加大曝光力度的同时,游客自身还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摒弃“占小便宜”心理,旅游企业则应当严格自律、见贤思齐。“景区和旅行社要有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和对旅游法的敬畏之心,只有善待消费者,才能把企业做大、做强。”刘俊海解释道,旅游法已经相对完善,且旅游法是特别法,还可以补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最大的问题是执行,相关部门要发挥失信制裁机制的作用,提高旅游企业的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
郑俊果也对失信制裁机制寄予厚望。她认为,应当对旅行社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实施资格信用网络信息公开评价机制,主管部门也应当及时对各旅行社及景点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督导检查。“法治需要因地制宜、软硬兼施,特别是景区评级也需要合情合理、公正客观,对不同地区的景点应当区别对待、择优评选,保证旅游信息公开的准确、规范。”(巩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