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文化、消费文化、网络文化的兴起,异域文化、媒体文化的无孔不入,学校的文化的生活已不再有往日的宁静,呈现出冲突迭起,彼此缠绕的局面。
作为学校教育主体的师生关系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新闻报刊关于师生关系扮演的具体案例层出不穷。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法制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开始将目光聚焦于学校教育,从法律角度关注师生关系问题已成为当今教育刻不容缓的问题之一。
一、法律架构下师生关系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教育历史上,长期以来存在的“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观念。另一方面,人们受传统文化中“棍棒下出孝子”定势思维的影响。所以某些教育工作者认为学生无条件的服从教师是天经地义的,甚至某些学生家长也认为无可厚非。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转型。新一代学生大多是弘扬个性,突出自我意识的“90后”,“00后”,许多学生不愿简单地趋同于主流文化,在行为方式、语言等方面追求突出个性,对成人文化持不同程度的批判态度,在价值态度方面也有求新求异的趋向,对成人社会的权威持一种或大或小的逆反心理。这就使得师生之间关系的张力日益增大,师生关系更显脆弱。
作为师生关系另一主体的教师,在当今天的教育环境中,也处在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由于教育资源不足,我国教育发挥的是人才筛选的社会功能,不能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者机会,而筛选选拔功能的过度膨胀,导致教育变成了纯粹为升学而组织的活动。另一方面,应试教育仍然是大多数教育机构教育目标的落脚点,升学率依旧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师生平等的教育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的认识逐渐有所改观,但由于教师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仍然屡见不鲜。
二、法律架构下师生法律关系分析
教师、学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相应的义务。
1、法律规定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广泛权利,同时作为教育者又有其特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教育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2、法律规定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广泛的权利。作为国家公民,并且基于受教育者的特定身份,学生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其次,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等。
3、教育教学活动中,师生的法律关系。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具体体现在:(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有时甚至是同一的。如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2)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高度统一的。如学生一方面有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义务。(3)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之间关系相辅相成,相互转化,在很多方面存在高度一致性,表现为同一整体。
三、法律架构下师生关系的新探
由于教育教学的主体是有丰富个性的人,教育教学活动层次内容的多样化、教育教学活动时时处处充满着“意外”。在遇到意外情况发生时,能自觉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师生双方的利益。
1、加强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培训课程,并注意课程培训与实际相结合。让教师在学习的过程中能身临其境,从而更利于在实际中的应用。
2、在学校中分别建立教师与学生心理辅导中心。在当今应试教育的大背景下,学生的学习压力及身心成长中遇到的困境处于心理的亚健康状态。教师从事的这份特殊的工作,面对知识的更新,业绩的评估,师生关系,个人生活方面及社会上的压力等也很大。因此学校建立教师与学生心理辅导中心至关重要。
3、加强对学生家长的教育法律的宣传,使得家长更加懂法、知法,并使其参与到对教师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与否的监督体制中来。如:向家长发放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定期召开学生家长参加的法制宣传教育教学活动;设置家长投诉信箱等。
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涵盖师生关系的全部,但作为衡量师生关系正常健康与否的基本尺度,我们应该在法律的制衡下使师生关系呈现一种健康、积极、和谐的局面,从而实现教育教学环境的生态平衡。
(作者:湖南省衡东县职业中专学校 向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