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奖要对文学活动作出某种价值评价,因而,文学评奖具有使一个作家或一部作品成为“圣物”(布迪厄语)的可能。这样一来,在对文学评奖的研究过程中,极易受到某种主观价值立场的干扰。实际上,文学评奖并非简单的价值判断。应该说,文学评奖既包含有主观价值判断,同时又具有某种客观性,因为,任何奖项体现出的价值标准及依托于价值标准之上的价值判断,必然是受到该奖项所处场域的结构及其在场域中的位置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正如布迪厄所言,“行动者把来自世界的历史和结构的认识形势用于世界来达到对世界的直接理解,他们把认识形式用于世界本身”。( 皮埃尔•布迪厄:《帕斯卡尔式的沉思》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83页)《茅盾文学奖研究》考量了茅盾文学奖美学与其寄寓的客观文学场——文学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在茅盾文学奖的“制度-美学”中,在厘清茅盾文学奖体现出的具有某种主观性的价值因素的同时,辨析了主观性中包含的由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力等形成的“硬制度”的因素,及民族无意识、童年的个体经验、文学形式的改革压力、阶级出身、社会的精神状况等形成“软制度”的因素。此种研究既打破了“内部研究”与“外部研究”的界限,也打破了传统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在此基础上,对历届茅盾文学奖的评奖条例,评选标准、思想内涵、现实主义审美领导权、经典观等进行了客观的和历史的分析。在整个分析过程中,并没有对研究对象采用静态的分析方法,而是将研究对象置于动态的场域关系网络中,考察场域结构的变化与历届茅盾文学奖的评奖条例,评选标准、思想内涵、现实主义审美领导权、经典观等的变化,及其相互间张力关系的变化。例如,在对茅盾文学奖评奖条例的阐释中,既厘清了“条例”受制于场域结构及其在场域中相对固定的位置,从而形成的“不变”的一面,“茅盾从‘方向、性质、标准、时间、范围’五个方面为文学奖规定了基本的参照体系”,又历史地考察了场域结构的变化及其与茅盾文学奖之间张力关系的变化,从而形成的条例“变”的一面,“‘条例’既通过具体情境滤掉了局限于时代所挟带的‘政治情绪’,又自觉适应党对文学创作由‘具体的行政干预’向‘宏观的思想指导’的策略转移,旗帜鲜明地规定评奖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应该说,茅盾文学奖处身的文学场或社会场,及其在文学场或社会场中占据的位置,是具有某种稳定性的,因而就形成了茅盾文学奖“不变”的一面,另一方面,文学场或社会场绝非绝对稳定的系统,不同时期的茅盾文学奖又处身于具体的文学场中,文学场关系网络的变换必然会形成茅盾文学奖与文学场之间张力关系的改变,因而也就形成了茅盾文学奖“变”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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