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彬彬
自2012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家文化保护战略迄今,我省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共257个。省、市、县各级政府对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财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工作经验不足、机制不健全、保护法律法规缺位、保护经费不足等方面的原因,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还有一定差距。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先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四部局联合负责,2015年增加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在我省的实际操作中,从申报到评审基本上是一个口子,其他对口部门少有或没有参与。财政资金的投入也只用于传统村落民居及基础设施的修缮与修建,对生活在传统村落的“人”及所创造、传承的非物质文化与其他物质文化、传统村落周边的自然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缺乏应有的保护与相关部门对接投入。
我省各地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方案,大都只有对传统村落建筑原有样式的保护理念,甚至把传统村落保护完全等同于传统民居建筑保护。对传统村落休戚与共的山林、水系、田地等自然生态环境,对与传统村落构成有机整体的道路、交通等设施,尤其是原住民世代传承的风俗习惯、精神信仰、道德价值观念等活态文化的保护,几乎完全置之于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之外。
我省虽然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通知》,但缺乏法律约束力。有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能适应传统村落的保护需求,甚至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互矛盾冲突,传统村落原住民的文化与财产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严重挫伤了他们的保护积极性与参与度。“保护性”破坏还在继续,违法犯法成本很低。
保护“合力”没有形成,被保护对象缺乏“活力”。对传统村落中最为重要的文化内核,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家国思想、道德与价值观念,颇具民族与地域特色的生产生活习俗、非物质文化等方面明显缺乏保护。传统村落的保护呈现“重建筑、轻文化”、“住建强、文化弱、环保缺”的态势,传统村落的保护,成了“建筑标本”保护。
将传统村落周边的自然环境与传统村落的活态文化整体纳入传统村落保护,不仅必须,而且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重要举措。
协同创新,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由政府协调,建立起由文化厅牵头,住建、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文物和环保等多部门联动协同机制。创新传统村落保护思路,将传统村落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自然生态与环境、物种资源等有机结合起来,实施整体保护。真正实现多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文化、环保、农业等部门,要深度介入传统村落的文化与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财政部门积极探索保护资金投入与管理机制,建立与实情相符合的传统村落保护模式与路径。
创新保护思路,做好保护方案。要重视传统村落建筑保护,更要重视养育村民、孕育文化、培育情操的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重视对原住民在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文化传统保护。对未将自然环境、活态文化等内容列入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可能破坏传统村落周边环境、甚至造成新的污染的项目,要坚决说“不”。
出台切实可行的保护法规。鉴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法,建议借鉴外省经验,尽快制定并出台适用于我省传统村落保护,涵盖建筑、活态文化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等各方面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将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明确主体,确保传统村落原住民的利益。传统村落既是国家和民族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又是传统村落原住民的文化与私有财产。对这一具有双重权属性质的文化财产,不能只片面强调“公权力”“公权益”,一定要兼顾到原住民的“私权力”“私权益”,他们既是文化的创造者、拥有者,更是文化的传承者、保护者。因此要确保他们的权利,充分调动其保护传统村落的积极性,使传统村落蕴含的日常习俗、节日庆典、宗教信仰、手工技艺等活态文化,与颇具地域与民族特色的建筑,都转化为优质的旅游产品,转化为可以让他们脱贫致富、提高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文化红利”。让传统村落的原住民在文化红利中树立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积极投身到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与管理中来,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重要的有生力量。
(作者系中南大学教授、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湖南日报》(2018年12月14日 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