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一初字第56号显示,聚龙公司提交了5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及广宇公司华商世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柳学成签字的欠条,载明该项目下欠聚龙公司劳务工程款221.2738万元。
广宇公司辩称:聚龙公司与广宇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合同上的章不是广宇公司的公章,是聚龙公司私自刻制的,请求驳回原告对广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公章问题,法院认定:“项目部柳学成与聚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该合同虽盖的是广宇公司华商世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但该公章系柳学成、刘大运加盖,其二人在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身份是广宇公司委托代理人,且是约定的广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该枚印章是项目部的常用章,且发包方应天公司对此公章认可,故能够代表广宇公司项目部。”
关于欠条问题,法院认定,是柳学成以项目负责人名义出具的。
法院认定,应天公司在与广宇公司解除合同后,与聚龙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判决应天公司支付聚龙公司劳务工程款221.273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8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赔偿聚龙公司误工损失212596.7元。
一审宣判后,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宇公司称:柳学成、刘大立无权代表公司,私刻公章与聚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并且出具虚假的欠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广宇公司主张柳学成私刻椭圆形广宇公司华商世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与聚龙公司签订合同并出具虚假欠条系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2011年6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共同支付聚龙公司劳务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