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第一,汝南县实验中学在办学初是有《办学许可证》,但2009年9 月20日,霍某等人无力办学,实验中学向汝南县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一是请求终止办学,二是请求汝南县人民政府组织清产核资。2009 年9 月21 日,汝南县教体局根据实验中学的申请,书面请示驻马店市教育局。2009 年9 月28 日,驻马店市教育局作出批复,即驻教民〔2009〕12 号文件,批复事项包括:1、汝南县实验中学终止,责令收回办学资格证,缴销学校印章,办理注销登记。2、对实验中学进行财产清算,明确授权汝南县教体局组织清算。与此同时,汝南县人民政府也成立工作组,对汝南县实验中学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为实验中学清算做准备。第二,汝南县政府处置原实验中学是事出有因且时间紧迫。主要是2010年春季,汝南实验中学的建筑商王某某、石某等人,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汝南县实验中学,请求偿还工程款,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了实验中学的建筑物。2010 年2 月2 日汝南县人民政府注销汝国用〔2007〕第00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收回并利用汝南县实验中学占用的土地(该土地系汝南县人民政府无偿划拨,用于汝南县二高重组)。江苏泗阳投资人石某某成立汝南县第二高级中学泗阳筹备处,接受重组二高。根据驻市教育局〔2009〕12 号批复第二条,对原汝南县实验中学地上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价,由汝南县二高筹备处预付1548万元,交汝南县财政账户作为接受二高重组的预付款。因当时汝南县实验中学未正式成立清算组,为防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原实验中学的建筑物,泗阳筹备处委托县教体局支付了王某某等三位建筑商的工程款,三建筑商基于原实验中学建筑物的到期权,转让给泗阳筹备处,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汝南县实验中学的相关建筑物解除查封。汝南县政府并没有强行把该校当时建设的设施恶意的以超低的价格转卖(或承包)他人。而是多次约见(谈)霍某并与有关部门会商,之后,又经双方认可的中介评估单位进行了资产评估。虽然在最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有漏评估的事项,但这些遗留问题已经和霍某互通有无,另行安排处理。第三,由于霍某的实力有限,加之吸纳的投资人众多,董事会成员之间不和谐且闹矛盾,使学校在建设阶段和办学阶段不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致使办学不规范且管理混乱,直至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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