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0年,白女士报考了北京语言大学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参加入学考试,不过没有被录取。于是,白女士向校方提出公布录取考生信息。北京语言大学向白女士公开了录取名单,但这份名单仅有录取人员姓氏,并没有将录取人员姓名全部公开。
怀疑自己落榜背后存在猫腻的白女士,跟她报考的北京语言大学较起了真儿,在没有等到校方积极回应的情况下,最终与北京语言大学对簿公堂。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后,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首例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这起案件将对未来高校录取工作带来哪些启示?
白女士要求北京语言大学公开2010年——2013年翻译硕士录取名单,学费缴纳明细以及她怀疑冒名顶替者报考学号200305021的真实信息。
2014年4月30号,北京语言大学做出回复,除了公开当年英语笔译的录取名单外,其他均不予公开。对此,今年43岁的白女士不服,将北京语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白女士:我之所以开这个庭,一是追求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我想所有人都知道,受教育的权利是何等重要。
面对起诉,北京语言大学表示,他们对白女士提出的申请事项做出了及时答复,告知并提供了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内容也说明了理由。白女士仅参与了2010年的考试,她要求获取的信息中其他专业的情况与申请理由无关,且涉及其他人隐私。此外,白女士所说的“冒名顶替”仅是其主观揣测并无事实依据。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北京语言大学向白女士公开了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但这份名单仅有录取人员姓氏,并未将录取人员姓名全部公开,存有不当。
北京市海淀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申进:我们根据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这些名单不涉及到个人隐私,也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可以向公众公开的,而且每年高校录取完名单也是上网的,上网姓名是全的,不是只有姓氏。这个案子,北语只公开了姓氏,姓张姓王等,我们认为不妥当。
9月11号,北京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京语言大学于2014年4月30号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部分内容,责令北京语言大学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的信息予以公开,并责令被告北京语言大学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白女士申请公开 200305021学号和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的信息重新进行答复。申进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首例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对高校信息公开有示范作用。
申进: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高校也是信息公开的主体,所以也是本案的适合被告。就本案而言,原告申请的其中一条信息是要求公开相关的录取人员名单,这条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的内容,所以法院直接判令被告向原告进行公开。
教育部明确要求,2015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将深化信息公开,招生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网站对所有拟录取名单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备案公开,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高校每年招生都要公开信息,尤其目前招生既有笔试又有面试,许多人认为面试有猫腻,更需要高校公示以回应质疑。
熊丙奇:这个学生要求公布当年自己报考时的信息,是对的,同时也要求公布近几年的信息,这个要求也是合理的。多年的招生信息有助于让人了解学校一贯的招生原则。比如,2015年招生有破格,而2012、2013、2014都没有,那么要说明2015为什么破格,笔试和面试的组成如何。高校如果每年坚持公开这些信息,有助于招生工作透明,让社会参与监督。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孙莹 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