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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形或致新三板强制摘牌
发布时间:2016-10-2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编辑:华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近日对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挂牌公司如出现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等11种情形之一的,就可能被终止股票挂牌。

  征求意见稿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两种情形做出具体规定。比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终止股票挂牌: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挂牌公司被动摘牌的情形有11种。企业如有出现其中一种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将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具体而言,包括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重大违法、欺诈挂牌、多次违法违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公司治理不健全、无主办券商督导、强制解散、宣告破产、全国股转公司的兜底条款等。

  业内分析认为,未来新三板摘牌将成为常态,市场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此外,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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