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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金融租赁扩容至43家
发布时间:2017-03-20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王晗  编辑:华生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正逐渐从边缘走向舞台中央,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已然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日前随着陕鼓动力一纸公告,公司拟与长安银行等其他发起人共同投资设立长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事逐渐浮出水面,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即将再添一例。

  据了解,长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为20亿元,其中陕鼓动力拟以自有资金4.98亿元入股,持股比例24.9%。若长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成立,长安银行将成为第43家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

  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政策支持下,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开闸,首批共有工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银行五家获批。

  进入2014年后,银监会大规模放开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门槛,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型银行迎来春天,以城商行、农商行为主力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已经迅速进入爆发期。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着政策制度的支持和行业环境的不断改善,金融租赁行业迎来黄金发展期。

  数据显示,2015年共有11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成立,如2015年4月,中信银行发起设立了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5月江苏银行发起设立的苏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成立等。2016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依然保持着快速扩容的节奏,去年内共成立13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相继获批成立,如1月16日,浙商银行发起设立的浙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成立,2月16日,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吉林九银金融租赁。此外,厦门农商行筹建的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也于近期获得银监部门批准。

  对于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热情升温的原因,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行为了更好地做到混合型经营的战略目标,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是对银行传统运营业务有效的一个补充。同时,对农商行而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还具有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分散经营风险的作用。

  此外,一家大型银行人士也表示,通过发起金融租赁公司,相关银行亦可获得一个新的通道。通过发起金融租赁公司,银行可以将部分贷款转为租赁,消化存贷比压力,相当于变相增加信贷规模,同时又盘活了资产;特别是具有外资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使用境外资金,大大降低银行自身资金成本。对于银行来说,可以借此实现“一石多鸟”,而这也是金融租赁被视为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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