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度业绩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也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关注的重大事项。而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目的在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提前释放业绩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而违规的情形时有发生。作为预测性信息,业绩预告主要是基于主观估计和评价的预计和预测。在实务中,业绩预告的判断、程序和动机等方面,都会影响业绩预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如有的上市公司利用这些因素,造成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偏离较大,或者不及时披露业绩风险,造成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者决策。
我们来看一则上交所提供的案例。L公司就在业绩预告中出现了违规行为。2014年1月30日,L公司公布业绩预增公告,预期2013年的净利润较2012年同期增长2550%,主要原因是转让下属巨额亏损子公司S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但是,在2014年3月28日,L公司发布了业绩更正公告,将之前的业绩预增变更为预计亏损166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与会计师就相关减值准备的判断存在不一致。
L公司对业绩预告的公告不准确,披露业绩由预增变为预亏,业绩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同时,也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1月31日之前)进行业绩预告”的规定。L公司的业绩预亏公告未能在1月31日前公告,违反了业绩预告的及时性原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对L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
无独有偶,2016年1月28日,E公司披露了2015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 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实现扭亏为盈。4月20日,E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6万元。2天后,E公司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6万元。因E公司在2014年、2015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自2016年4月25日起,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这里,E公司前期披露2015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亏损,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严重误导。对此,公司迟至2016年4月20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距公司2015年年报正式披露日仅两日,更正信息严重滞后。由此,E公司同样受到了交易所的纪律处分。
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在进行业绩披露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有的上市公司利用会计确认的模糊空间,发布粉饰过的业绩公告,拉动股价上涨,这种诱导投资者决策的行为是资本市场严厉禁止的,同时行为主体也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投资者在阅读公司业绩预告时,应当抱有审慎态度,不要被上市公司的数据所迷惑,而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态势,结合历史数据进行综合判断。业绩预告毕竟是预测性数据,与公司实际业绩间可能存在准确性上的差异。投资者不应仅凭业绩预告作为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唯一指标,否则容易产生决策失误,造成投资损失。(记者 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