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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规范私募基金业务 明确管理人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3-02-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编辑:

  证监会20日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在调整范围方面,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但不调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 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此外,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险控制负责人等条件。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暂行办法还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方式、财产托管、信息提供、从业人员、管理人禁止性行为及内控和风控要求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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