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抑郁症的男子郭某坠楼身亡,其生前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日前东城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认为,由于被保险人系因抑郁症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悉,男子郭某曾多次因抑郁前往医院就诊,医嘱为严防自杀,必要时入院治疗。去年5月22日,郭某坠楼自杀身亡。
郭某的父、母、妻、子遂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原告称,郭某于2011年1月在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钻石信用卡,信用卡中心为郭某投保了全球24小时100万元个人意外伤害保障保险,现郭某身故,四原告要求理赔。
被告辩称,郭某死亡系自杀,条款中明确约定自杀属于免责情况,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郭某自杀身故,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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