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怀欣喜地到销售公司选购爱车,并坐上试驾车想体验一下心仪车型的性能,却不曾想发生车祸,造成4人受伤,怎么办?这样一件倒霉的事情就发生在长沙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谢先生身上,原本愉快的购车之旅因这起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车祸而草草收场,而车祸的责任究竟如何划分,相应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针对这些问题更是对簿公堂。记者昨日从长沙县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已审结此案,谢先生因此次车祸而造成的损失,分别由保险公司、销售公司等承担。
事发 试驾途中遇车祸,4人受伤
谢先生介绍,2012年3月21日,他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车,因为想多了解些车型的性能,于是该汽车销售公司安排他和朋友一起试乘试驾一辆小型汽车,车子由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刘某驾驶。结果车辆行驶时,与另一家公司员工喻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包括谢先生在内的4人受伤。几天后交警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逆行的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先生等乘车人无责任。
“这次事故造成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1万余元。”谢先生说,他多次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诉至法院。
本次交通事故到底由谁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谢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3万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7000余元,其余损失由喻某的雇主某公司和刘某的雇主汽车销售公司分别承担90%、10%的赔偿责任。
现象 试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因无证驾驶或经验不足,汽车销售公司员工、汽修厂汽修工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在长沙时有发生。
业内人士表示,消费者试驾所遇到的风险,一是试车者驾驶水平不高,二是试驾路线不够完善。“一些所谓的试车专员的技术让人质疑;另外,没有相对封闭的专业场地,试车路段往往人车混行,缺乏安全保障,从而导致事故频发。”
另一方面,由消费者试驾而发生的车祸也屡见不鲜。几年前,芙蓉区法院就曾经审理过一起消费者买车时自己试驾而不慎将路人撞伤的案件。法院认为,试驾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撞伤他人,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汽车过程中依行业规则安排购车人进行试驾时,仅审查购车试驾人是否有驾驶执照而没有充分考查其驾驶水平,且其安排的试驾路线是车流量较大、行人较多的主要交通道路之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故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审慎的义务,也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签署具体协议应明确责任
“试驾可不像试衣那么简单,一旦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是一个难题。”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提醒消费者,在试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选择专供试驾用的车辆试驾时,必须选择已经投保车险的专供试驾用的车辆;
二、签署具体协议明确责任。试驾前要签订内容具体、权责分明的试驾协议,尤其要拒绝一些“试车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交通事故,应由试驾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等只强调试驾人员的义务,免除经销商责任且内容抽象空洞的协议;
三、按规定线路谨慎驾驶。按照经销商规定的线路谨慎驾驶,应选择车流小、行人少的路线,避免在车流量较大的主要交通道路试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