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陈女士于2008年6月起连续5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车辆碰撞险(保额25万元),及其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等一系列附加险。2012年3月,陈女士驾驶的奔驰车在高速行驶时因超速将一位横穿高速公路的男子贾某撞死。交通部门认定陈女士负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损失。经过保险公司定损,陈女士的车辆修理费为15万元,同时,由于陈女士购买了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对此保险公司需要向贾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2万元。陈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该将损失的15万元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同时保险公司享有了代为求偿权,可以再由此向贾某的家属请求赔偿。
专家点评:保险法规定了“代为求偿权”,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先行赔付陈女士车辆损失15万元,而70%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向主要责任人即第三者请求赔偿。当被保险人要求时,保险公司不得以主要责任人已经死亡并且家境不足以偿还损失而拒绝向陈女士赔付,代为求偿权不具有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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