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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新政带来更多实惠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你好衡阳网  作者:  编辑:
缴费标准降至30元/人/年;困难群体免费参保;全市定点就医实行“即时结算”;出生后即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符合条件的意外伤害纳入医保;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比例达到80%
  8月17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市政府最近下发通知,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降低缴费标准、扩大受益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等六大亮点。这意味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缓解。
  
9月1日起参保缴费    费用按年度缴纳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降至30元/年  困难群体免费参保
  根据市政府决定,2012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与之前城镇成年非从业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60元的标准相比,缴费标准大幅降低,居民负担“几可忽略”。
  此外,通知明确,“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市级统筹后    全市就医“即时结算”
  通知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支付,即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据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根据这一规定,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和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后,各县(市)区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而不需要全额垫付,即实行“即时结算”。
  
出生后即可享受医保    意外伤害纳入医保
  根据新政策,我市将会有更多的城镇居民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带来的实惠。
  通知明确,新生儿童出生后60天内办理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如跨年度需补缴前一年度医保费),其出生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意味着,新政策实施后,城镇居民均可实现“从出生到死亡,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新政策同时将无第三方责任人和不应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也让更多的城镇居民实现“病有所医”。
  
报销比例普遍上调5%最高达80%
  通知要求,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75%调整为80%,一级医院由70%调整为75%,二级医院由65%调整为70%,少年儿童、在校学生患先心病手术治疗、白血病骨髓移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
  同时,提高生育分娩医疗费基金支付限额。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保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分娩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的由600元提高到800元;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的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由1100元提高到1300元;剖宫产无并发症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由1500元提高到17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
  通知还明确,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新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有关待遇享受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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