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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师:抵押担保借款哪些财产可作担保物?
发布时间:2012-08-21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黄先生来电:我亲戚准备借一笔钱给一个水产养殖场的业主,希望赚一些利息。为了保险起见,亲戚要求养殖户有一定的财产抵押,对方也同意了,但是我亲戚不太清楚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物。

  帮办记者 张苗 本报通讯员 姜景芳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的亲戚是婺城区的农民,上个月在朋友的牵线搭桥下,决定将自己辛苦积蓄的10余万元借给邻村一水产养殖户。不过,谨慎的亲戚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由借钱的水产养殖户提供价值不小于10万元的财产担保。

  养殖户表示,愿意以养殖场内的水产或建筑设备为抵押,让黄先生的亲戚自行选择。但黄先生与他的亲戚产生了一个疑问:水产或建筑设备可以作抵押物吗?“我朋友碰到过类似的事情,当时他想用自己的耕地做抵押,但是最后发现是不合法的。”

  针对这个疑问,记者咨询了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引。

  王引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也就是说,水产养殖户拿养殖场内的水产或建筑设备作为抵押物是完全可行的,这两者根据具体的价值,既可单独抵押,也可一并抵押。

  另外,王引还列出了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类别: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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