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获通过私募等三类机构有望开展公募业务
备受业界期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终于尘埃落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私募基金被纳入新的基金法,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的私募基金获得了合法的地位。
>>关注一扩大调整范围私募纳入监管
记者注意到,此前曾备受争议的私募基金最终还是被纳入了新基金法当中。
新基金法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并针对其资产规模小、客户人数少、风险外溢弱等特点,在基金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对象、宣传推介方式、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资料提供、基金资产托管等方面,设定与公募基金明显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实施适度、有限的监管。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策略分析师江赛春表示,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滋生非法集资等社会问题,纳入监管意味着未来将有法可依。这也是监管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统一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优化机构投资者结构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意味着一直备受争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将不纳入该法。
>>关注二促进公募向财富管理机构转型
除了私募纳入监管之外,对于公募基金的管理,新基金法也提出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导向,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
首先,新基金法立足于推动业务创新、提升行业活力和竞争力,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大幅“松绑”:包括简政放权,大幅弱化行政审批,减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核准项目,取消基金托管人的任职核准,取消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核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以及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审批等项目,将基金募集申请由须作出实质性判断的“核准制”,改为仅需作合规性审查的“注册制”等。
其次,从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适当放松基金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
第四,为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业务,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留足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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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保险私募有望开展公募业务
本报讯证监会昨天宣布,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证监会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
暂行规定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规定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根据初步统计,有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还明确要求新增三类机构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并要求其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