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周会茹 记者周余涛) 消费者钟先生在海龙泉陕西公司购买了10盒“华博士红花茶”和6盒“华博士罗布麻茶”,回家后查明产品配料违反《食品安全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海龙泉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海龙泉陕西公司退还钟先生货款792元,并赔偿7920 元。
2015年5月9日,钟先生在海龙泉公司购买了10盒“华博士红花茶”和6盒“华博士罗布麻茶”,货款共计792元。产品包装标示,“华博士红花茶”的配料为红花,“华博士罗布麻茶”配料为罗布麻,标称生产厂商为新疆生命核力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钟先生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公示自己购买产品的有关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回复称,“罗布麻不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红花不属于药食同源食品原料”。
钟先生将海龙泉陕西公司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海龙泉陕西公司作为食品销售商应为钟先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该案中,钟先生提供的购物发票及照片,证明他确实在海龙泉陕西公司购买了“华博士红花茶”和“华博士罗布麻茶”。罗布麻和红花被列入《卫生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根据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原料未经安全性评估,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于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海龙泉陕西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海龙泉陕西公司退还钟先生货款792元,并赔偿7920元,共计8712元。
海龙泉陕西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罗布麻和红花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原审判并无不当,驳回海龙泉陕西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