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7月10日起实施《暂行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首付提至三成
制图/张 静
衡阳日报讯 (记者 罗文鹏) 6月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指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发挥公积金的“杠杆”和“阀门”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同时,重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性需求,有效化解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根据《暂行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两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但申请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总价款。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暂行规定》支持首套(次)、限制二套(次)、禁止三套(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首套并且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享有提取和贷款的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总价款的30%。职工二套或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只享有提取或者贷款其中一项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总价款的50%,贷款利率上浮10%。禁止职工三套或三次及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同时,《暂行规定》停止执行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同一套房再提取的政策;停止将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或车位购置费用计入贷款额度。
据了解,《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10日起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将制订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