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3月17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秦超初 刘志桥)违法人员刘某某说“我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阻碍民警执法行为问题的严重性,对自己当时的行为后悔不已”,2017年3月12日他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裁决治安拘留5日。
2017年3月11日21时许,常宁市泉峰办事处泉峰路一个体工商户因与违法行为人刘某买卖香烟问题发生纠纷而报警。接警后,泉峰派出所民警带领协警赶到泉峰路刘某的牌馆传唤刘某进行调查,但刘某拒不接受民警传唤,现场谩骂、侮辱出警民警,并撕烂民警的警服。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依法对刘某裁决治安拘留5日。刘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
蜀黍提醒大家: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当事人应支持配合警方工作,对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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