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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7-03-17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吴长发 秦超初 彭玉  编辑:华生

  华声在线衡阳3月17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秦超初 彭玉)2017年3月14日,常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男,28岁,常宁市新河镇人)。

  2017年2月23日,经侦大队接中国农业银行常宁支行报案,反映常宁市新河镇人唐某在该行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2万元,并经多次催收,唐某均无任何还款意向,故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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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我局查证:2013年4月,唐某因消费需求向中国农业银行常宁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8********8817,授信额度为2万元。之后,唐某自2013年6月18日开始通过POS机多次套现。2015年6月底信用卡透支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唐某拒不偿还。截止2017年2月20日,唐某已透支本金19975.62元,产生利息6279.33元,本息合计26254.95元。立案调查后,犯罪嫌疑人唐某主动偿还款项26254.95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已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小编提醒各位朋友们:在使用信用卡“透支”便利的同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适度、理性消费。对恶意透支拒不偿还款项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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