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公安机关正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现通告如下 :
一、限令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犯罪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本通告限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从严惩处。凡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