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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一辆摩托车牵出多起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8-07-0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吴长发 朱合成 马媛  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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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副所长孟吕接受群众送来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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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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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颜某雄

  华声在线7月4日讯(华声在线 吴长发 通讯员 朱合成 马媛)6月25日上午9时许,常宁市居民李某爱来到衡东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报警,称其摩托车被盗,通过安装在摩托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查到,该摩托车目前在大浦街上某处。

  获悉情况后,大浦派出所副所长孟吕立即带领值班人员赶赴李某爱提供的地址进行寻找,发现该摩托车正停在大浦街上某二手车行附近,于是民警在该处蹲守,发现摩托车使用者正是该二手车行老板颜某雄,民警当即将颜某雄控制。

  据颜某雄交代,该摩托车是一个名叫刘某元的人偷来卖到他店里,他再进行“销售”,且刘某元当天上午还会送一辆摩托车到他店里。

  于是,民警在附近继续蹲守。当天中午,刘某元果然骑了一辆摩托车出现在民警视野中,正当他准备进入店内时,被民警当场擒获。

  经查,今年6月以来,刘某元先后在衡南、常宁、衡东等地盗窃4辆摩托车,并将其中3辆卖给颜某雄的二手车行,正当进行第4次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元、颜某雄2人分别因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被盗摩托车已全部追回。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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